□聚焦广东“打假条例”修改
《法制日报》记者从正在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中看到,修订草案将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分类并细化了处罚方案,扩大了假冒伪劣商品的认定范围,如超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篡改生产日期等行为都将被视为假冒伪劣。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最高将面临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这些条款都体现了广东省加大制假售假打击力度的立法目的。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新增了专项查处、诚信建设、监管工作考核和社会监督等多项内容。修订草案扩大了假冒伪劣商品的认定范围,超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篡改生产日期等行为都将被视为假冒伪劣。相比现行条例的规定,修订草案新增了4种假冒伪劣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而进行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
此外,修订草案还首次将赠品列入适用范围。修订草案规定,使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将其作为赠品、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的,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也将受到处罚。
修订草案在将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分类的同时还进一步细化了处罚方案,特别加大对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及其他商品的处罚,分别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所规定的最高限额进行处罚。
依据修订草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处罚最重,药品次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将被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对于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和销售,修订草案规定,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商品,按不同情形处货款金额1倍至3倍的罚款。
为了加大对违法行为人的失信惩戒,促使生产者、销售者自觉、自愿诚信经营,修订草案还特别增设了“诚信建设”的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提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将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者、销售者记入监管档案并加强监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者、销售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者、销售者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假冒伪劣商品名称、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同时,修订草案还提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生产者、销售者的信用信息记录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管。生产者、销售者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将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卫生、环保、科技、质监、工商、经信、商务、金融等部门,供其在产业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进出口管理、金融信贷等相关决策时参考。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生产者、销售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实施限制准入的措施。
修订草案还增加除行政处罚以外的惩戒方式,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违法可能被吊销许可证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暂停办理其该项许可的变更手续;生产者、销售者被吊销许可证的,有关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并对生产者、销售者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如今,网购因其快捷方便,日益受到消费者青睐。通过网购买到假货该如何处理?修订草案专门增加条款对网购进行规范。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网站的监管,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网店,采取屏蔽或者停止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等方式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商品进行检测。检测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测的合理需要,并不得收取检测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打假工作中的作用,修订草案还专门增设了“社会监督”一章。
修订草案提出,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商品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工作,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商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商品,增强消费者商品安全意识和防假辩假能力;建立用户和消费者维权制度,明确规定用户和消费者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鼓励其通过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立第三方监督制度,要求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要求媒体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商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商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举报制度,明确规定:对举报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五万元以下或者实际收缴罚没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奖励;没有罚没款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奖金在办案经费中列支。